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0:29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矯正機關設置補習學校分校實施要點 2
二、補習學校於矯正機關設置分校,為力求學校化及避免標記作用,其名 稱以各該校分校稱之。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