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處理重大事故作業要點 2
二、本要點所稱重大事故係指矯正機關發生暴動、火災、地震、脫逃等事
    故。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2
二、本要點所稱重大事故係指矯正機關發生暴動、火災、地震、脫逃等事
    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