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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處理重大事故作業要點 13
十三、各矯正機關處理重大事故後,應即以電話向法務部報告處理經過。
      如為暴動、脫逃事故,應依規定於 10 日內,將事故發生原因及經
      過、處理過程、事後之檢討及改進事項等,以專案檢討方式陳報法
      務部核定。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13
十三、各矯正機關處理重大事故後,應即以電話向法務部報告處理經過。
      如為暴動、脫逃事故,應依規定於 10 日內,將事故發生原因及經
      過、處理過程、事後之檢討及改進事項等,以專案檢討方式陳報法
      務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