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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處理重大事故作業要點 12
十二、法務部對各矯正機關每年辦理各項應變演習應派員督導,以了解各
      矯正機關管教人員之緊急應變能力。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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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法務部對各矯正機關每年辦理各項應變演習應派員督導,以了解各
      矯正機關管教人員之緊急應變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