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處理重大事故作業要點 11
十一、各矯正機關應參照處理各種事故應行注意事項之原則,分別訂定白
      天、夜間及例假日之緊急應變計畫,並依規定辦理各項應變演習。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11
十一、各矯正機關應參照處理各種事故應行注意事項之原則,分別訂定白
      天、夜間及例假日之緊急應變計畫,並依規定辦理各項應變演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