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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囚情動態通報實施要點 9
九、通報中心輪值人員於夜間通報完畢後,應將當日各矯正機關囚情動態
    及重要業務執行情形填入「法務部所屬各矯正機關業務執行囚情動態
    通報表」 (格式如附表一) ,並向矯正司司長彙報後,再以傳真向部
    長報告。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9
九、通報中心輪值人員於夜間通報完畢後,應將當日各矯正機關囚情動態
    及重要業務執行情形填入「法務部所屬各矯正機關業務執行囚情動態
    通報表」 (格式如附表一) ,並向矯正司司長彙報後,再以傳真向部
    長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