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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囚情動態通報實施要點 5
五、例行通報為各矯正機關應於每日上午十一時至十二時及夜間二十時至
    二十一時指定督勤人員以電話向通報中心通報當日囚情動態及重要業
    務執行情形。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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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例行通報為各矯正機關應於每日上午十一時至十二時及夜間二十時至
    二十一時指定督勤人員以電話向通報中心通報當日囚情動態及重要業
    務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