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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囚情動態通報實施要點 12
十二、各矯正機關對於應行通報事項未通報,或於發生事件 (事故) 時,
      隱匿不報或報告不實者,將查究相關人員責任,從嚴議處。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12
十二、各矯正機關對於應行通報事項未通報,或於發生事件 (事故) 時,
      隱匿不報或報告不實者,將查究相關人員責任,從嚴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