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囚情動態通報實施要點 11
十一、各矯正機關於重大事件 (事故) 發生後,除依規定通報外,應迅速
      將「重大事件通報表」 (格式如附表二) 傳真矯正司。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11
十一、各矯正機關於重大事件 (事故) 發生後,除依規定通報外,應迅速
      將「重大事件通報表」 (格式如附表二) 傳真矯正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