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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囚情動態通報實施要點 10
十、重大事件 (事故) 通報為各矯正機關應於發生各項事件 (事故) 時,
    指定副首長或秘書於半小時內以電話或其他最迅速之方式向本部矯正
    司司長、副司長、三科科長或分區視察等人員報告。事故處理過程中
    並應隨時通報案情之後續發展。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10
十、重大事件 (事故) 通報為各矯正機關應於發生各項事件 (事故) 時,
    指定副首長或秘書於半小時內以電話或其他最迅速之方式向本部矯正
    司司長、副司長、三科科長或分區視察等人員報告。事故處理過程中
    並應隨時通報案情之後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