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8.15 21:12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加強幫派分子管教應行注意事項 8
八、輔導脫離組織:對於幫派分子應加強個別教誨,輔導其脫離組織,如
    宣誓並確實脫離組織者,得酌予獎勵;另應禁止與參加幫派之友人通
    信與接見。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8
八、輔導脫離組織:對於幫派分子應加強個別教誨,輔導其脫離組織,如
    宣誓並確實脫離組織者,得酌予獎勵;另應禁止與參加幫派之友人通
    信與接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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