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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試辦要點 9
九、辦理預約接見時應以真實身分登記,若查有偽造 (謊報) 身分者,則
    不得辦理預約接見。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9
九、辦理預約接見時應以真實身分登記,若查有偽造 (謊報) 身分者,則
    不得辦理預約接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