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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試辦要點 8
八、各矯正機關為辦理預約接見,其每一梯次開放預約接見之名額不得少
    於同一梯次可接見名額的六分之一,同時,為使預約接見作業實施順
    暢,各矯正機關得自行訂定接見梯次時間表,並得視當日接見情形,
    機動調整接見梯次時間。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8
八、各矯正機關為辦理預約接見,其每一梯次開放預約接見之名額不得少
    於同一梯次可接見名額的六分之一,同時,為使預約接見作業實施順
    暢,各矯正機關得自行訂定接見梯次時間表,並得視當日接見情形,
    機動調整接見梯次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