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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試辦要點 5
五、預約接見申請時間為自接見日期之前七日零時起至前二日下午三時截
    止,但截止日若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
    前一日下午三時。
    各矯正機關應於每日下午四時後,就預約二日後接見之案件進行審核
    。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5
五、預約接見申請時間為自接見日期之前七日零時起至前二日下午三時截
    止,但截止日若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國定假日
    前一日下午三時。
    各矯正機關應於每日下午四時後,就預約二日後接見之案件進行審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