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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試辦要點 3
三、接見之申請,除於接見當日至矯正機關辦理外,得以預約方式行之。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3
三、接見之申請,除於接見當日至矯正機關辦理外,得以預約方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