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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試辦要點 2
二、臺灣臺北監獄、臺灣臺中監獄、臺灣臺南監獄、臺灣高雄監獄、臺灣
    臺北看守所、臺灣臺中看守所、臺灣臺南看守所為指定之試辦機關。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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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臺灣臺北監獄、臺灣臺中監獄、臺灣臺南監獄、臺灣高雄監獄、臺灣
    臺北看守所、臺灣臺中看守所、臺灣臺南看守所為指定之試辦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