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試辦要點 11
十一、預約接見之審核、限制及相關作業,於規範接見之法令有特別規定
      者,適用其規定。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11
十一、預約接見之審核、限制及相關作業,於規範接見之法令有特別規定
      者,適用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