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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預約接見實施試辦要點 1
一、為使收容人之配偶、親屬或家屬得以預約方式申請接見,以節省接見
    現場等候時間,特訂定本要點。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1
一、為使收容人之配偶、親屬或家屬得以預約方式申請接見,以節省接見
    現場等候時間,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