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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新收入所金錢物品保管作業要點 9
九、銷毀、沒入注意事項:
(一)經檢查係違禁品、拆封之香菸、一般打火機、揮發性易燃物品、刀
      械、玻璃器皿、不明藥品、尖銳器具等物品(凡屬毒品、列管之刀
      、槍、械、偽鈔及其他法令禁止之物品,另依規定辦理)。
(二)分類後依規定銷毀、沒入之物品,應態度和善告知收容人銷毀之原
      由,並登記於「新收入所收容人攜入不符送檢保管物品自願毀棄登
      記簿」載明品名數量,並請收容人簽名捺印左手姆指指紋,依規定
      呈核後,會同政風室銷毀,並拍照存證。
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9
九、銷毀、沒入注意事項:
(一)經檢查係違禁品、拆封之香菸、一般打火機、揮發性易燃物品、刀
      械、玻璃器皿、不明藥品、尖銳器具等物品(凡屬毒品、列管之刀
      、槍、械、偽鈔及其他法令禁止之物品,另依規定辦理)。
(二)分類後依規定銷毀、沒入之物品,應態度和善告知收容人銷毀之原
      由,並登記於「新收入所收容人攜入不符送檢保管物品自願毀棄登
      記簿」載明品名數量,並請收容人簽名捺印左手姆指指紋,依規定
      呈核後,會同政風室銷毀,並拍照存證。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9
九、銷毀、沒入注意事項:
 (一) 經檢查係違禁品、拆封之香煙、一般打火機、揮發性易燃物品、刀
      械、玻璃器皿、不明藥品、尖銳器具等物品 (凡屬毒品、列管之刀
      、槍、械、偽鈔及其他法令禁止之物品,另依規定辦理) 。
 (二) 分類後依規定銷毀、沒入之物品,應態度和善告知收容人銷毀之原
      由,並登記於「新收入所收容人攜入不符送檢保管物品自願毀棄登
      記簿」載明品名數量,並請收容人簽名捺印左手姆指指紋,依規定
      呈核後,會同政風室銷毀,並拍照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