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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新收入所金錢物品保管作業要點 8
八、藥品保管注意事項:
(一)新收攜入之藥品如有醫院、診所開立之處方箋,依規定登記於「攜
      入藥品送檢登記簿」及填寫「保證書」送衛生科檢查,未有前項資
      料之不明藥品及家屬寄送經檢查不准服用之藥品,一律交付保管。
(二)藥品置放於保管袋,袋面上以簽字筆書寫收容人姓名、編號,妥為
      保存。
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8
八、藥品保管注意事項:
(一)新收攜入之藥品如有醫院、診所開立之處方箋,依規定登記於「攜
      入藥品送檢登記簿」及填寫「保證書」送衛生科檢查,未有前項資
      料之不明藥品及家屬寄送經檢查不准服用之藥品,一律交付保管。
(二)藥品置放於保管袋,袋面上以簽字筆書寫收容人姓名、編號,妥為
      保存。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8
八、藥品保管注意事項:
 (一) 新收攜入之藥品如有醫院、診所開立之處方箋,依規定登記於「攜
      入藥品送檢登記簿」及填寫「保證書」送衛生科檢查,未有前項資
      料之不明藥品及家屬寄送經檢查不准服用之藥品,一律交付保管。
 (二) 藥品置放於保管袋,袋面上以簽字筆書寫收容人姓名、編號,妥為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