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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新收入所金錢物品保管作業要點 7
七、電器用品保管注意事項:
(一)其他監所移入之收容人攜帶之電器用品如貼有核准使用標籤者得准
      其攜入,其他新收收容人攜帶之電器用品均需交付保管。
(二)保管電器用品應先檢測是否勘用及貼有符合規定之標籤後,於分戶
      卡加蓋「損壞」或「未貼標籤」字樣。
(三)保管袋封口封條應令收容人簽名捺印,並於袋面上以簽字筆書寫收
      容人姓名、編號。
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7
七、電器用品保管注意事項:
(一)其他監所移入之收容人攜帶之電器用品如貼有核准使用標籤者得准
      其攜入,其他新收收容人攜帶之電器用品均需交付保管。
(二)保管電器用品應先檢測是否勘用及貼有符合規定之標籤後,於分戶
      卡加蓋「損壞」或「未貼標籤」字樣。
(三)保管袋封口封條應令收容人簽名捺印,並於袋面上以簽字筆書寫收
      容人姓名、編號。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7
七、電器用品保管注意事項:
 (一) 其他監所移入之收容人攜帶之電器用品如貼有核准使用標籤者得准
      其攜入 (但應依臺灣臺北看守所收容人持有小型電器用品管制要點
      之規定辦理) ,其他新收收容人攜帶之電器用品均需交付保管。
 (二) 保管電器用品應先檢測是否勘用及貼有符合規定之標籤後,於分戶
      卡加蓋「損壞」或「未貼標籤」字樣。
 (三) 保管袋封口封條應令收容人簽名捺印,並於袋面上以簽字筆書寫收
      容人姓名、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