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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新收入所金錢物品保管作業要點 12
十二、點交作業注意事項:
  (一)金錢、物品保管作業完成,檢查人員應將收訖之身分證、金錢、
        貴重物品、電器用品、危險物品、一般物品及藥品、書籍等點交
        該股事務長簽收暫為保管;金錢、貴重物品、電器用品、危險物
        品置放於保險櫃,一般物品及藥品、書籍統一置放於倉庫,身分
        證資料應鍵入獄政系統。
  (二)負責暫時保管上開金錢及物品之各股事務長,應於上班日(週一
        至週五),將相關物品點交相關科室,如遇國定假日或例假日以
        交接方式繼續保管,點交方式如下:
        1.金錢部分交總務科出納點收,無訛後存入國庫。
        2.貴重物品、電器用品、危險物品、一般物品、身分證等,在戒
          護區依分戶卡內容逐一點交總務科物品保管承辦人簽收為適當
          保管。
        3.書籍部分點交輔導科簽收並加蓋書籍檢查章戳後,發還收容人
          持有。
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12
十二、點交作業注意事項:
  (一)金錢、物品保管作業完成,檢查人員應將收訖之身分證、金錢、
        貴重物品、電器用品、危險物品、一般物品及藥品、書籍等點交
        該股事務長簽收暫為保管;金錢、貴重物品、電器用品、危險物
        品置放於保險櫃,一般物品及藥品、書籍統一置放於倉庫,身分
        證資料應鍵入獄政系統。
  (二)負責暫時保管上開金錢及物品之各股事務長,應於上班日(週一
        至週五),將相關物品點交相關科室,如遇國定假日或例假日以
        交接方式繼續保管,點交方式如下:
        1.金錢部分交總務科出納點收,無訛後存入國庫。
        2.貴重物品、電器用品、危險物品、一般物品、身分證等,在戒
          護區依分戶卡內容逐一點交總務科物品保管承辦人簽收為適當
          保管。
        3.書籍部分點交輔導科簽收並加蓋書籍檢查章戳後,發還收容人
          持有。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12
十二、點交作業注意事項:
   (一) 金錢、物品保管作業完成,夜勤主管應將收訖之金錢、貴重物品
        、電器用品、一般物品、藥品等點交該股事務長 (女所中央台主
        任) 保管,並於物品保管登記簿簽收;金錢、貴重物品、電器用
        品置放於保險櫃,一般物品及藥品統一置放於倉庫,身分證交替
        代役保管負責電腦資料建檔。
   (二) 週一至週五負責保管之股事務長 (女所中央台主任) 將收訖之金
        錢交總務科出納點收無訛後存入國庫 (如遇例假日以交接方式,
        交由當日值勤之事務長負責保管) 。
   (三) 總務科物品保管承辦人員應於週一至週五每日上午會同該股事務
        長 (女所中央台主任) 依分戶卡、物品保管登記簿逐一點收 (如
        遇例假日以交接方式,交由當日值勤之事務長負責保管) ,清點
        核對無訛後 (如有疑義時由總務科保管人員會同相關夜勤戒護保
        管人員、替代役男、收容人重新核對) ,電腦建檔及入庫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