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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新收入所金錢物品保管作業要點 10
十、其他:
(一)物品保管分戶卡一式三聯為保管重要公文書,應小心填登第一聯交
      總務科保管股保管,第二聯交收容人收執,第三聯作為戒護科辦理
      物品保管之存根。
(二)分戶卡、簿冊、保管袋等均捺印左姆食指指紋,如有新增或修改,
      均應於登載或更正後令收容人於新增欄位或修正處捺印指紋。
(三)保管物品品項及數量應詳為填寫,切勿籠統含糊造成遺漏情事。
(四)填寫完畢後,令收容人於分戶卡、物品保管登記簿指紋欄及物品袋
      上捺印指紋確認,並由負責檢查人員簽名或蓋章,以示負責。
(五)辦完新收後應於分戶卡上方加蓋各該類(普通物品、貴重物品、電
      器用品、身分證、藥品)保管之小方章及保管日期。
(六)收容人之健保卡著令個人攜帶,妥善保管,以備不時之需。
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10
十、其他:
(一)物品保管分戶卡一式三聯為保管重要公文書,應小心填登第一聯交
      總務科保管股保管,第二聯交收容人收執,第三聯作為戒護科辦理
      物品保管之存根。
(二)分戶卡、簿冊、保管袋等均捺印左姆食指指紋,如有新增或修改,
      均應於登載或更正後令收容人於新增欄位或修正處捺印指紋。
(三)保管物品品項及數量應詳為填寫,切勿籠統含糊造成遺漏情事。
(四)填寫完畢後,令收容人於分戶卡、物品保管登記簿指紋欄及物品袋
      上捺印指紋確認,並由負責檢查人員簽名或蓋章,以示負責。
(五)辦完新收後應於分戶卡上方加蓋各該類(普通物品、貴重物品、電
      器用品、身分證、藥品)保管之小方章及保管日期。
(六)收容人之健保卡著令個人攜帶,妥善保管,以備不時之需。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10
十、其他:
 (一) 物品保管分戶卡一式二聯為保管重要公文書,應小心填登正本交總
      務科保管股保管,副本交收容人收執。
 (二) 分戶卡、簿冊、保管袋等均捺印左手食指指紋,如有新增或修改,
      均應於登載或更正後令收容人於新增欄位或修正處捺印指紋。
 (三) 保管物品品項及數量應詳為填寫,切勿籠統含糊造成遺漏情事。
 (四) 填寫完畢後,令收容人於分戶卡、物品保管登記簿指紋欄及物品袋
      上捺印指紋確認,並由負責檢查主管、替代役男簽名或蓋章,以示
      負責。
 (五) 辦完新收後應於分戶卡上方加蓋各該類 (普通物品、貴重物品、電
      器用品、身分證、藥品) 保管之小方章及新收日期。
 (六) 收容人之健保卡、健保 IC 卡著令個人攜帶,妥善保管,以備不時
      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