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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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購物管理要點 8
八、為防杜冒開、冒領情事,合作社值月理、監事應會同教區科員,不定 期查核各場舍收容人購物及送領物程序,如經查獲未依規定辦理者, 應依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民國 100 年 03 月 0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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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為防杜冒開、冒領情事,合作社值月理、監事應會同教區科員,不定 期查核各場舍收容人購物及送領物程序,如經查獲未依規定辦理者, 應依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8
八、為防杜冒開、冒領情事,合作社值月理、監事應會同教區科員,不定 期查核各場舍收容人購物及送領物程序,如經查獲未依規定辦理者, 應依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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