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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加工作業暨自營作業管理要點 2
二、本所除承攬民間廠商委託加工外,並逐年視場地運用、技術傳承與社
    會需要訂定自營作業工作計畫,開闢自營作業。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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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所除承攬民間廠商委託加工外,並逐年視場地運用、技術傳承與社
    會需要訂定自營作業工作計畫,開闢自營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