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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9
九、實施訓練與輔導時,應留意學員有無浪費材料與水電,並應防範學員
    藉故損壞生產與服務之器具。
民國 98 年 09 月 10 日修正
9
九、實施訓練與輔導時,應留意學員有無浪費材料與水電,並應防範學員
    藉故損壞生產與服務之器具。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9
九、實施訓練與輔導時,應留意學員有無浪費材料與水電,並應防範學員
    藉故損壞生產與服務之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