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9:18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7
七、技訓場內之機器、工具或材料應逐一登記列管,並定期實施保養與清
    理。實習用之器械與材料,非因實習或公務需要不得攜出技訓場,遇
    器械發生故障立即報修。
民國 98 年 09 月 10 日修正
7
七、技訓場內之機器、工具或材料應逐一登記列管,並定期實施保養與清
    理。實習用之器械與材料,非因實習或公務需要不得攜出技訓場,遇
    器械發生故障立即報修。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7
七、技訓場內之機器、工具或材料應逐一登記列管,並定期實施保養與清
    理。實習用之器械與材料,非因實習或公務需要不得攜出技訓場,遇
    器械發生故障立即報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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