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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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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技訓場內之機器、工具或材料應逐一登記列管,並定期實施保養與清
    理。實習用之器械與材料,非因實習或公務需要不得攜出技訓場,遇
    器械發生故障立即報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