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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5
五、參訓學員受訓期間應服從管教與虛心學習,不得無故離開管教人員之
    視線。除因出庭、生病或其他特殊情形外,不得無故缺課。
民國 98 年 09 月 1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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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參訓學員受訓期間應服從管教與虛心學習,不得無故離開管教人員之
    視線。除因出庭、生病或其他特殊情形外,不得無故缺課。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5
五、參訓學員受訓期間應服從管教與虛心學習,不得無故離開管教人員之
    視線。除因出庭、生病或其他特殊情形外,不得無故缺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