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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3
三、收容人技能訓練,配合本所規定之作息時間實施,遇有特殊情況暫停
    辦理。
民國 98 年 09 月 10 日修正
3
三、收容人技能訓練,配合本所規定之作息時間實施,遇有特殊情況暫停
    辦理。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3
三、收容人技能訓練,配合本所規定之作息時間實施,遇有特殊情況暫停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