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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21
二十一、嚴禁學員私自接用技訓場內之電源作不正當之用途。
民國 98 年 09 月 1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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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嚴禁學員私自接用技訓場內之電源作不正當之用途。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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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嚴禁學員私自接用技訓場內之電源作不正當之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