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03:36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18
十八、為培養學員發揮敬業精神,應確實要求依指導原則與設計圖說進行
      製作或實習,以提昇技術之水準。
民國 98 年 09 月 10 日修正
18
十八、為培養學員發揮敬業精神,應確實要求依指導原則與設計圖說進行
      製作或實習,以提昇技術之水準。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18
十八、為培養學員發揮敬業精神,應確實要求依指導原則與設計圖說進行
      製作或實習,以提昇技術之水準。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