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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15
十五、規定學員在訓練與實習中,不得輕浮嘻戲或爭吵鬥毆,亦不得吸香 煙或吃零食,以避免分心旁鶩。
民國 98 年 09 月 10 日修正
15
十五、規定學員在訓練與實習中,不得輕浮嘻戲或爭吵鬥毆,亦不得吸香 煙或吃零食,以避免分心旁鶩。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15
十五、規定學員在訓練與實習中,不得輕浮嘻戲或爭吵鬥毆,亦不得吸香 煙或吃零食,以避免分心旁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