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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14
十四、注意學員有無將技訓場之器材私自外送,或利用參加技訓機會傳遞
      違禁物品。
民國 98 年 09 月 10 日修正
14
十四、注意學員有無將技訓場之器材私自外送,或利用參加技訓機會傳遞
      違禁物品。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14
十四、注意學員有無將技訓場之器材私自外送,或利用參加技訓機會傳遞
      違禁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