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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12
十二、在訓練與實習中,如發現學員精神萎靡或行為乖張,應即嚴加注意
      或促其暫停實習。
民國 98 年 09 月 10 日修正
12
十二、在訓練與實習中,如發現學員精神萎靡或行為乖張,應即嚴加注意
      或促其暫停實習。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12
十二、在訓練與實習中,如發現學員精神萎靡或行為乖張,應即嚴加注意
      或促其暫停實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