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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11
十一、學員參加技訓後,如表現優異,確能作為其他收容人之楷模者,可
      簽請酌予獎賞,並繼續留班擔任作業助理員。
民國 98 年 09 月 10 日修正
11
十一、學員參加技訓後,如表現優異,確能作為其他收容人之楷模者,可
      簽請酌予獎賞,並繼續留班擔任作業助理員。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11
十一、學員參加技訓後,如表現優異,確能作為其他收容人之楷模者,可
      簽請酌予獎賞,並繼續留班擔任作業助理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