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10
十、學員在技能訓練中或實習時,應本自立立人之精神相互扶持,技藝較 精或學習較有心得者,應主動協助作業導師為其他收容人作技術之輔 導。
民國 98 年 09 月 10 日修正
10
十、學員在技能訓練中或實習時,應本自立立人之精神相互扶持,技藝較 精或學習較有心得者,應主動協助作業導師為其他收容人作技術之輔 導。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10
十、學員在技能訓練中或實習時,應本自立立人之精神相互扶持,技藝較 精或學習較有心得者,應主動協助作業導師為其他收容人作技術之輔 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