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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受刑人提報和緩處遇及罹病處遇審查要點 5
五、得予提報罹病處遇對象:患有疾病經醫師證明須長期治療且有治癒可
    能者。
民國 100 年 02 月 24 日修正
5
五、得予提報罹病處遇對象:患有疾病經醫師證明須長期治療且有治癒可
    能者。
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訂定
5
五、得予提報罹病處遇對象:患有疾病經醫師證明須長期治療且有治癒可
    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