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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留置應行注意事項 8
八、被留置人如有抗拒、暴行、脅迫、自殺、喧鬧之情形,留置室管理人
    員得依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規定為即時處置,或為必
    要之管束。
民國 94 年 09 月 15 日訂定
8
八、被留置人如有抗拒、暴行、脅迫、自殺、喧鬧之情形,留置室管理人
    員得依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規定為即時處置,或為必
    要之管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