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留置應行注意事項 5
五、留置室管理人員應將被留置人身分、入出留置室之時間、原因或其他
    應記載事項,登載於被留置人入出留置室登記簿。
民國 94 年 09 月 15 日訂定
5
五、留置室管理人員應將被留置人身分、入出留置室之時間、原因或其他
    應記載事項,登載於被留置人入出留置室登記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