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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留置應行注意事項 2
二、留置室之管理,由分署之分署長或其授權之人指揮監督之。留置室應
    配置之管理人員人數,由分署視業務繁簡定之。
民國 94 年 09 月 1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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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留置室之管理,由執行處處長或其授權之人指揮監督之。留置室應配
    置之管理人員人數,由執行處視業務繁簡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