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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留置應行注意事項 14
十四、被留置人入出留置室登記簿及物品保管登記簿之格式,由法務部行
      政執行署定之。
民國 94 年 09 月 15 日訂定
14
十四、被留置人入出留置室登記簿及物品保管登記簿之格式,由法務部行
      政執行署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