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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留置應行注意事項 13
十三、各分署得將被留置人依規定應遵守之事項,張貼於留置室明顯適當
      之位置。
民國 94 年 09 月 15 日訂定
13
十三、各執行處得將被留置人依規定應遵守之事項,張貼於留置室明顯適
      當之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