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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留置應行注意事項 12
十二、被留置人遇用膳時間,其膳食由分署提供之;其請求自備膳食者, 應先經檢查始得提供。
民國 94 年 09 月 15 日訂定
12
十二、被留置人遇用膳時間,其膳食由執行處提供之;其請求自備膳食者 ,應先經檢查始得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