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留置應行注意事項 12
十二、被留置人遇用膳時間,其膳食由分署提供之;其請求自備膳食者,
      應先經檢查始得提供。
民國 94 年 09 月 15 日訂定
12
十二、被留置人遇用膳時間,其膳食由執行處提供之;其請求自備膳食者
      ,應先經檢查始得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