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留置應行注意事項 11
十一、留置室管理人員如發現被留置人攜帶違禁物或其他有危害安全之物
      品者,應即妥適處理,必要時得依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
      八條規定為即時處置或為必要之扣留,並通知檢察、警察或其他相
      關機關依法處理。
民國 94 年 09 月 15 日訂定
11
十一、留置室管理人員如發現被留置人攜帶違禁物或其他有危害安全之物
      品者,應即妥適處理,必要時得依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
      八條規定為即時處置或為必要之扣留,並通知檢察、警察或其他相
      關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