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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留置應行注意事項 10
十、留置室管理人員應注意被留置人之留置期間,如將屆滿仍未接獲釋放
    或移送法院通知時,應報告分署長或其授權之人及承辦該案之行政執
    行官。
民國 94 年 09 月 15 日訂定
10
十、留置室管理人員應注意被留置人之留置期間,如將屆滿仍未接獲釋放
    或移送法院通知時,應報告處長或其授權之人及承辦該案之行政執行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