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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留置應行注意事項 1
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為辦理行政執行法規定之
    留置事宜,應設留置室。
民國 94 年 09 月 1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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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 (下稱執行處) 為辦理行政執行
    法規定之留置事宜,應設留置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