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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醫療管理注意事項 2
二、藥品管理部份:
 (一) 門診藥品:設藥品發放登記簿,門診藥品經分包並標示清楚登記簿
      冊後,由各場舍主管簽收發放。
 (二) 自購藥品:各場舍每月 1、15  日,填寫自購藥品申請表,彙整後
      由總務科代為購買,經購入核對檢查無誤後發放。
 (三) 設藥品檢查登記簿:含戒護外醫攜入藥品、家屬寄入藥品、新收入
      所攜入藥品、出所繳回藥品等,均設簿登記檢查無誤後,由場舍主
      管簽收發放;繳回藥品會同政風室銷毀。
 (四) 每月辦理盤點藥品。
 (五) 管制藥品另設櫃上鎖,並逐日登簿管理。
民國 94 年 09 月 13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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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藥品管理部份:
 (一) 門診藥品:設藥品發放登記簿,門診藥品經分包並標示清楚登記簿
      冊後,由各場舍主管簽收發放。
 (二) 自購藥品:各場舍每月 1、15  日,填寫自購藥品申請表,彙整後
      由總務科代為購買,經購入核對檢查無誤後發放。
 (三) 設藥品檢查登記簿:含戒護外醫攜入藥品、家屬寄入藥品、新收入
      所攜入藥品、出所繳回藥品等,均設簿登記檢查無誤後,由場舍主
      管簽收發放;繳回藥品會同政風室銷毀。
 (四) 每月辦理盤點藥品。
 (五) 管制藥品另設櫃上鎖,並逐日登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