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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物料複驗站檢查實施要點 6
六、大卡車若須司機開入,須主管在旁戒護,待停妥後至二號門主管旁等
    待,卸完貨後再由主管戒護開車。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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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卡車若須司機開入,須主管在旁戒護,待停妥後至二號門主管旁等
    待,卸完貨後再由主管戒護開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