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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物料複驗站檢查實施要點 2
二、複驗站之檢查桌設置於二號門,其應準備金屬探測器等必要之檢查工
    具,以利複驗檢查。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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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複驗站之檢查桌設置於二號門,其應準備金屬探測器等必要之檢查工
    具,以利複驗檢查。